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號
《大連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業經2018年5月3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與建設、設施養護與安全,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以下稱排水主管部門)。相關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實施(以下稱排水管理機構)。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經費納入政府投資計劃。
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建設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稱市政排水管網),維護與運行費用依法納入年度城市維護費計劃。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
第六條 鼓勵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據有關總體規劃并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泥處理、污水再生利用、內澇防治等內容。
內澇防治應當綜合考慮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及強排設施。
第九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以及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為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隱蔽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施工單位通知的,應當通知排水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與建筑物、構筑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邀請排水管理機構參加。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雨水管網、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或者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廣場、公園、綠地等,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因地置宜設置雨水收集、凈化和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雨水積存、蓄滲、消納能力。
建設雨水蓄滲、利用設施,應當綜合考慮雨水徑流削減、徑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資源化利用。
第三章 設施養護與安全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依法向排水管理機構申請移交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并將其納入市政排水管網。
第十八條 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責任:
(一)納入市政排水管網的,由排水主管部門以及排水管理機構負責;
(二)未納入市政排水管網的,由所有人負責,無法確定所有人的,由使用人負責;
(三)住宅小區內屬于業主共有的,按照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無法確定管理責任的,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 第十八條確定的管理人,可以自己作為維護運營人,也可以通過招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維護運營單位作為維護運營人,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實施維護管理。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十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運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專門的作業安全保護方案,配備符合操作規定的防護器具,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做好從事設施維護、應急排水、防臺防汛、井下以及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運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后,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運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需要拆除、遷移、改動已納入市政排水管網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包括安全生產措施、設施保護措施、設施恢復或者新建等內容的施工方案,并取得排水主管部門同意。
因應急、搶險救災等原因急需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采取緊急遷移、拆除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完成后應當立即恢復,并及時告知管理人或者維護運營人。
第二十三條 在排水主管部門劃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維護運營人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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